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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马晓宇与孙义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宇,孙义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38号原告:马晓宇,女,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孙义慈,男,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马晓宇与被告孙义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晓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义慈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晓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孙义慈返还借款130,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孙义慈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日,孙义慈在马晓宇处借款130,000.00元。2016年3月10日,孙义慈为马晓宇出具借据1张,约定2016年4月10日还款,未约定利息。孙义慈未出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马晓宇提供的借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应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日,孙义慈在马晓宇处借款130,000.00元。2016年3月10日,孙义慈为马晓宇出具借据1张,约定2016年4月10日还款,但未约定给付利息。本院认为,孙义慈在马晓宇处借款并为其出具借据,双方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马晓宇向孙义慈提供借款并约定借款期限,孙义慈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履行还款义务。对原告主张借款利息问题,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马晓宇要求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过高,逾期利息可按年利率6%支付。综上所述,马晓宇要求孙义慈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孙义慈返还马晓宇借款130,0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5,698.00元(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合计135,69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4.00元,由孙义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宝徐审 判 员  魏晓光人民陪审员  付海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安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