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4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杭州凯美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奥瑞安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杭州凯美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奥瑞安有限公司,摩肯德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4770号原告:鲁某某,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鼎,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凯美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金庭园。法定代表人:张招福。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嘉,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奥瑞安有限公司(ORIENTCORPORATIONPTE.LTD.),住所地:新加坡罗央工业区(LOYANGINDUSTRIALESTATESINGAPORE)。代表人:郭玉玲(KUEH,EELINGMAGDALENE)。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文,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摩肯德控股有限公司(MERCANTILEHOLDINGSPTE.LTD.),住所地:新加坡福兰克园福兰克大道(FRANKELAVENUEFRANKELESTATESINGAPORE)。原告鲁某某与被告杭州凯美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奥瑞安有限公司(ORIENTCORPORATIONPTE.LTD.)、摩肯德控股有限公司(MERCANTILEHOLDINGSPTE.LTD.)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鲁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计12200元,由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辽敏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人民陪审员 张嶢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惠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