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辖终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北京京东叁百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合久晟(漳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晏勇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晏勇,合久晟(漳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晏勇,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审被告:合久晟(漳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颜厝镇石牌村(古县中学边),组织机构代码068767881。法定代表人:郑毅。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晏勇、原审被告合久晟(漳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3民初5101号民事裁定,驳回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没有实际侵权行为发生,不存在侵权行为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经查,本案涉案产品的收货地为重庆市巴南区XX街道XX路XX号,故重庆市巴南区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被上诉人选择向侵权行为地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