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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多海与被执行人澄城县宏旭煤矿劳动争议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多海,澄城县宏旭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133号申请执行人何多海,男,汉族。被执行人澄城县宏旭煤矿。法定代表人伍自成,男,任矿矿长。.申请执行人何多海与被执行人澄城县宏旭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陕0525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因该矿已停产一年有余,至今没有恢复生产,一次性清偿确有困难,经执行人员多次执行,给被执行人做工作,迫使被执行人愿意分期履行,并已履行50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5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王 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李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