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程均民与白兴安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均民,白兴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135号申请执行人:程均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白兴安,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22刑初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向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向锋于2017年2月29日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000元。本院在执行程均民与白兴安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白兴安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正在监狱服刑,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061元。经查被执行人白兴安银行存款、车辆、股权及房产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经询申请执行人程均民的意见,其表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贠养军审判员 樊晓明审判员 邵春碧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