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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郭华虚开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华

案由

虚开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刑初58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华,男,1968年6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7]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华犯虚开发票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被告人郭华在承揽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红旗大街路面改造工程期间,因雇佣工人未开具发票无法结算工程款,于2014年2月经人介绍联系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广街66号黑龙江晴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工作人员,在未发生真实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况下,在该公司购买了1份劳务费发票,并已交给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入账。经司法会计鉴定:以上劳务费发票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60万元,应缴税额为人民币20160元。被告人郭华于2016年12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发票复印件、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记账凭证、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被告人郭华供述及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华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郭华系自首,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华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本院。)二、非法所得人民币201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 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