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民初2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旺泽与罗彬、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旺泽,罗彬,严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81民初2420号原告:陈旺泽,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流市。委托代理人:彭泓霖,广西领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彬,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流市。被告:严丽,女,成年,汉族,居民,住北流市。原告陈旺泽与被告罗彬、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陈旺泽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旺泽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旺泽负担。审判员 欧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