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03执6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广超申请执行高伟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超,高伟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612-1号申请执行人:李广超,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伟奇,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2016)豫0403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伟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收入52324元(含借款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674元、利息另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聚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