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9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魏仁红与朱金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仁红,朱金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9820号原告:魏仁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晓恬,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金奎。原告魏仁红与被告朱金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陶伟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