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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9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魏仁红与朱金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仁红,朱金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9820号原告:魏仁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晓恬,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金奎。原告魏仁红与被告朱金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陶伟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