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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民辖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方元宝与熊辉伍、官龙军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元宝,熊辉伍,官龙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辖10号原告:方元宝,女,195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被告:熊辉伍,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被告:官龙军,女,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原告方元宝与被告熊辉伍、官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报请指定管辖。原告方元宝诉称,被告熊辉伍需要资金周转,分别于2006年7月25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于2010年3月向原告借款3万元,于2010年10月向原告借款4万元,合计9万元,均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偿还了2万元后再未偿还分文。熊辉伍(熊飞武)与官龙军系夫妻关系,且上述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故起诉两被告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方元宝的女儿和女婿均系该院审判人员,为确保案件妥善处理,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依法报请中院请求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因原告方元宝的女儿和女婿均系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干部,该院不便行使对本案的管辖权,为确保司法公正,本案由本院指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李先治审判员  严 冰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