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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执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1035单秀华与金永强、蒋华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秀华,金永强,蒋华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1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单秀华,女,汉族,1958年9月2日生,住镇江市。被执行人金永强,男,汉族,1965年12月4日生,住镇江市。被执行人蒋华妹,女,汉族,1966年4月20日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单秀华与被执行人金永强、蒋华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111民初3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告金永强、蒋华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单秀华借款11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00元由被告金永强、蒋华妹负担。因被执行人金永强、蒋华妹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单秀华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单秀华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11民初3490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单立新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阮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