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辖终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四川禾米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林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禾米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林,张兴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禾米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8号1栋11单元24层2446号。法定代表人:刘岭梅,执行董事兼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林,女,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兴红,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上诉人四川禾米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向林、张兴红,以及原审被告四川中林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6民初3707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四川禾米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审被告拆除位于成都市××区西××街道××路的“违章建筑”,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不动产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辖区内,故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四川禾米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余正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