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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10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国江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江,王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10执255号被执行人:王国江,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辽宁省北镇市人,满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王迪,男,1988年8月2日出生,辽宁省北镇市人,满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镇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14)晋源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迪已自动缴纳罚金,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国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国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崔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