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4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淑清与金鑫婚姻家庭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清,金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467号之一申请人陈淑清,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金鑫,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陈淑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129民初1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7年子女抚养费1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扣除金鑫已给付的****元,余款金鑫于2017年8月30日前给付****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元。为保证金鑫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查封金鑫所有的落户在延寿县的车牌号为黑****号奇瑞牌出租汽车,但暂不处置。本院作出黑(2017)黑0129执46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上述车辆。申请执行人放弃对金鑫所有的唯一住宅(产权证号为:*****号)的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屏蔽金鑫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文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董华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