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5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白华平与余国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华平,余国柱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5754号原告:白华平,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余姚市。被告:余国柱,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白华平诉被告余国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白华平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白华平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禹伯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童阳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