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321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石某与姜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姜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民初1292号原告:石某,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先明(代理权限:收集证据,接收法律文书,参加诉讼,一般代理),随县环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随县。原告石某与被告姜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石某现以自愿与被告姜中华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