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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金波与王云龙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波,王云龙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1631号原告:王金波,男,1961年4月5日出生,现住庆安县。被告王云龙,男,51岁,现住庆安县。原告王金波与被告王云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王金波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王金波负担。审判员  郝树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世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