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3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蒋俊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03刑初95号公诉机关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俊,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于岳阳市云溪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岳阳市云溪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抓获,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湖南省华容县看守所。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俊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亚锋、检察官助理杨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以来驾驶摩托车,携带起子、钳子、刀子等作案工具,先后五次在岳阳市云溪区辖区的电信基站内盗窃电缆铜线,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4880元,销赃所得1600余元。其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3月底一天,被告人蒋俊携带起子、钳子、刀子等作案工具驾驶托车在云溪地区踩点准备盗窃电信基站内的电缆。当天下午2-3时许,蒋俊看到云溪乡马家垄的电信基站后,便将摩托车停在路边,步行到电信基站,用起子将电信基站的防盗门撬开,进入基站。然后用钳子、刀子等工具将电信基站内连接电瓶的电缆铜线卸下来盗走。后用摩托车将盗窃的电缆铜线拖到云溪汽车站斜对面的废旧物品收购站,卖给了李某2,销赃所得人民币520元现金,其用于生活开支。经物价部门价格认证,被盗电缆铜线价值人民币1780元。2、2017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蒋俊又携带起子、钳子、刀子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在云溪区地区踩点准备盗窃电信基站电缆。当天下午2-3时许,蒋俊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了路口铺收费站的电信基站中的电缆铜线。蒋俊将这些电缆铜线搬到摩托车踏板上,用摩托车将盗窃的电缆铜线拖到岳化交警斜对面岳化老哨所附近的一家废旧物品收购站,共以约400元卖给了该店老板鲁腊跟。两天后,蒋俊又骑摩托车到路口铺老收费站,将摩托车停在山下,爬山到路口铺收费站基站,用扳手等作案工具将基站内连接到地上的电缆线卸下来,卷好盗走。蒋俊将盗窃的电缆线搬到摩托车上拖到云溪胜利西路原耐火厂附近,将电缆铜线共以180元左右卖给了一个骑三轮摩托车收废品的人,两次销赃所得的现金均用于生活开支。经物价部门价格认证,被盗电缆铜线价值人民币1050元。3、2017年5月2日,被告人蒋俊携带起子、钳子、刀子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在云溪地区踩点准备盗窃电信基站电缆。当天下午2-3时许,蒋俊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了107国道路口镇枧冲村的电信基站中的电缆铜线。后蒋俊将这些电缆铜线搬到摩托车踏板上,用摩托车将盗窃的电缆铜线拖到岳化哨所路上的一个废旧物品收购站(靠近云溪三角坪),共以约500多元卖给詹某,销赃所得的现金用于生活开支。经物价部门价格认证。4、2017年5月6日,被告人蒋俊携带起子、钳子、刀子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在云溪地区踩点准备盗窃电信基站电缆。当天下午5点多钟,蒋俊在岳化消防队附近的山上看到一个电信基站(经指认为岳化烯烃厂基站),蒋将摩托车停在山下,步行爬山到电信基站,用起子将电信基站的防盗门撬开,进入基站。再用钳子、刀子等将电信基站内连接电瓶的电缆铜线和连接到地上防雷的地线都卸下来,正在卷电缆线时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经物价部门价格认证,被盗电缆铜线价值人民币1070元。被告人蒋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蒋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蒋俊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证人李某2、鲁某、詹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被告人蒋俊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蒋俊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俊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罚金限至本判决生效后的10日之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唐耀国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晓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