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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2民初3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嘉兴市泓达鞋材有限公司与平湖市国荣工艺制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泓达鞋材有限公司,平湖市国荣工艺制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2民初3182号之一原告:嘉兴市泓达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乍浦镇经一路和谐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686971910。法定代表人:陆忠。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湖市国荣工艺制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经济开发区兴业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1466863595。法定代表人:张国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泓达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国荣工艺制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1日,原告嘉兴市泓达鞋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嘉兴市泓达鞋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泓达鞋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82元,减半收取2391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诉讼费4161元,由原告嘉兴市泓达鞋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清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