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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509海安普照家庭农场与海安县南城街道海南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安普照家庭农场,海安县南城街道海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执509号申请人海安普照家庭农场,住所地海安县高新区海南村**组。经营者:周普照,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被执行人海安县南城街道海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海安县南城街道海南村。法定代表人:李日进,主任。关于海安普照家庭农场(以下简称普照农场)申请执行海安县南城街道海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南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苏0621民初64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海南村委会赔偿普照农场利息损失1000元、育秧损失30000元,合计31000元,案件受理费328元。因海南村委会未能按期给付,普照农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31328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海南委员会名下无存款,亦无车辆登记信息。本案未能执行到钱款。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普照农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海南村委会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普照农场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海南村委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普照农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 判 长  毛国彬代理审判员  凌世林代理审判员  韩潇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唐子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