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尚立英与潘生奎、李宗凡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立英,潘生奎,李宗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尚立英,女,生于1967年7月16日,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潘生奎,男,生于1948年3月21日,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李宗凡,女,生于1952年7月19日,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申请执行人尚立英与被执行人潘生奎、李宗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甘0423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潘生奎、李宗凡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尚立英借款97000元及利息(以97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潘生奎银行存款32000.00元,剩余的执行款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潘生奎通过银行发放的收入。本案的执行标的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全部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冻结款项满足执行需要时,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尽章审判员 冯浩宁审判员 曾敏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