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6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金成与临海市杜桥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成,临海市杜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461号原告:李金成,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临海市杜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解放街***号。法定代表人:卢树威,镇长。委托代理人:江志东,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金成与被告临海市杜桥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提起上诉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2017年8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李金成负担。审 判 长 林云斌审 判 员 张 鑫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