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2民初6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金成与临海市杜桥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成,临海市杜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461号原告:李金成,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临海市杜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解放街***号。法定代表人:卢树威,镇长。委托代理人:江志东,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金成与被告临海市杜桥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提起上诉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2017年8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李金成负担。审 判 长  林云斌审 判 员  张 鑫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