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河南波森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波森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90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波森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峰,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河南波森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49255.8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玉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冯金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