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黄志强与被告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强,朱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黄志强,男,汉族被执行人朱江,男,汉族关于黄志强与被告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55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朱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江向申请执行人黄志强一次性偿还借款人民币70万元,并支付借款65万元从2014年6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0元、保全费4500元、执行费106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朱江名下有房产,分别位于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33号逸翠园西安(3B期),房号为1-21402号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1050100003-2-1-214**)和位于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33号逸翠园西安(3B期)5-5F151号车库一处(合同登记证号:Y13075035、预售证号:201304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朱江名下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33号逸翠园西安(3B期),房号为1-21402号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1050100003-2-1-214**)和位于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33号逸翠园西安(3B期)5-5F151号车库一处(合同登记证号:Y13075035、预售证号:2013047)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朱江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朱江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朱江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德贵审 判 员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