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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569包弟弟与康扣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弟弟,康扣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569号申请执行人:包弟弟,女,198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康扣子,男,1946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包弟弟与康扣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六安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的(2017)六仲裁字第414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包弟弟与康扣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7)六仲裁字第414号调解书]指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雁审判员 钱 俊审判���周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可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