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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执33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林生申请执行绵阳福特继电器有限公司、绵阳新元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生,绵阳迪艾斯汽贸有限公司,绵阳福特继电器有限公司,绵阳新元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红卫,唐玉莲,何素蓉,任生杰,彭全忠,谢雨廷,李佳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33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林生,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县花荄镇解放街**号。被执行人:绵阳迪艾斯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贾家店街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09495148XN。法定代表人:彭全忠,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绵阳福特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绵阳市经开区机场东路221号,组织机构代码75660071-9。法定代表人:李佳学,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绵阳新元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绵阳市经开区机场东路221号,组织机构代码32704248-0。法定代表人:李正斌,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红卫,男,生于1964年10月1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人,居民,住绵阳市涪城区南湖街。被执行人:唐玉莲,女,生于1974年3月16日,汉族,绵阳市涪城区人,居民,住绵阳市涪城区剑南路西段。被执行人:何素蓉,女,生于1968年1月2号,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南湖街。被执行人:任生杰,男,生于1978年1月25日,汉族,四川省平武县人,公司经理,住绵阳市高新区飞云大道东段。被执行人:彭全忠,男,生于1982年12月13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绵阳迪艾斯汽贸有限公司公司执行董事,住绵阳市游仙区观太乡卢家坪村。被执行人:谢雨廷,女,生于1980年3月8日,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居民,住绵阳市高新区飞云大道东段。被执行人:李佳学,女,生于1993年1月6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居民,住绵阳市涪城区南湖街。林生申请执行绵阳福特继电器有限公司、绵阳新元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724执77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担保人寇敏在农行北川支行存款300,000.00元,现因担保人不再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寇敏在农行北川支行存款3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琼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闻运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