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2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剑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剑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2刑初229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剑辉,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住梅县区。2017年6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梅江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7)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剑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刘剑辉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剑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刘剑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8日0时08分许,被告人刘剑辉醉酒后驾驶无号牌轻便两轮摩托车由嘉应大桥红绿灯往新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嘉应大桥路段时,与右转弯的刘某1驾驶的鄂E×××××号小车发生碰撞,造成刘剑辉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到报警到现场处理事故,随后将刘剑辉、刘某1送到梅州客都骨科医院进行了血样提取。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被告人刘剑辉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9mg/100ml,刘某1送检的血液未检出乙醇成份。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刘某1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剑辉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剑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被告人刘剑辉被抓获的经过证明、身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情况说明,证人刘某1、刘某2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被告人刘剑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剑辉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剑辉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剑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剑辉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刘剑辉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况、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剑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徐君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睿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