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终4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XX道、杨西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道,杨西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4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XX道,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潍坊市坊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涛,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西林,男,1945年7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潍坊市坊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娟,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成云,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XX道因与被上诉人杨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6)鲁0704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道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XX道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道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97元,减半收取1548.5元,由上诉人XX道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 义审判员 马淑华审判员 柏道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牟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