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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韦桂章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桂章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81刑初35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桂章,男,1964年4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桂平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7]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桂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光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桂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8日开始,被告人韦桂章在桂平市社坡镇光明村镇步屯其经营的杂货店门口处,提供台凳、扑克等赌具,以“三公”开船的形式开设赌场,吸引周围群众前来参赌,其本人从中每盘抽水人民币10-20元不等,获取非法利益。2017年3月14日,公安民警查处该赌场,当场抓获了被告人韦桂章及韦某1等人,现场扣押赌博工具圆桌一张、四方木凳八张、扑克牌一副、现金赌资人民币1620元。被告人韦桂章开设赌场期间,共获利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桂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韦某1、何某、韦某2、陈某、周某、韦某3、黄某、蒙某的证言,被告人韦桂章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桂章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桂章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桂章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韦桂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桂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16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赌具圆桌一张、四方木凳八张、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三、被告人韦桂章违法所得的赃款2000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李家治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韦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