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行审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雷德安国土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汉寿县国土资源局,雷德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722行审102号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汉寿县。法定代表人李文广,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纯祥,男,系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敏杰,男,系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雷德安,男,汉族,1971年11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汉国土资罚字[2016]第228号国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以雷德安补办了建房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应依法准许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和参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汉寿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执行人雷德安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高志宏人民陪审员 李谷美人民陪审员 刘国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汪 宇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十条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前,申请人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或者其他原因,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依法准予撤回申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