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0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敬龙、孙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敬龙,孙娇,裴家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0975号申请人:朱敬龙,男,1989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被申请人:孙娇,女,199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裴家红,男,198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朱敬龙与被申请人孙娇、裴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朱敬龙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孙娇、裴家红所有的位于临沂市河东区沂河路盛德桂园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权属证号: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一套,保全金额2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孙娇、裴家红所有的位于临沂市河东区沂河路盛德桂园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权属证号: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一套,限额20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美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