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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执恢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娟与贤景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娟,贤景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恢638号申请执行人:李娟,女性,1963年9月3日出生,住农安县。被执行人:贤景喜,男性,1987年3月3日出生,住农安县。陈永军,男性,1967年10月13日出生,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娟与被执行人贤景喜、陈永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生活比较困难。本院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军事法院共同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并将救助款于2017年7月31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22执恢63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贤景喜、陈永军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管延华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袁 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