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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3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与早军龙、范会荣、赵大琪、田忠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早军龙,范会荣,赵大琪,田忠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323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和谐广场西侧创信大厦。负责人李永海,任该行行长。被告早军龙,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范会荣,女,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赵大琪,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田忠义,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诉早军龙、范会荣、赵大琪、田忠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3元,减半收取796.5元,由被告早军龙负担,退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796.5元。审判员  李润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芮艺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