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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俞晓军、王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晓军,王青,凌波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793号申请人:俞晓军,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王青,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凌波儿,女,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人俞晓军诉被执行人王青、凌波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俞晓军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俞晓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7)浙0111执7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