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俞晓军、王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晓军,王青,凌波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793号申请人:俞晓军,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王青,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凌波儿,女,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人俞晓军诉被执行人王青、凌波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俞晓军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俞晓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7)浙0111执7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