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窦某某诉被告辛某某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某,辛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576号原告窦某某,女。法定代理人:窦某甲,女。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系窦某甲之母。被告辛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辛某甲,男,系辛某某之父。原告窦某某诉被告辛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2017年8月1日,原告窦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窦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窦某某法定代理人窦艳负担。审判员 辛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秦珂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