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行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宋付安、宋学甫等与临颍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付安,宋学甫,临颍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陈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104行初31号原告:宋付安,男,汉族,1963年12月25日生,住河南省临颍县。原告:宋学甫,男,汉族,1933年7月15日生,住临颍县。被告:临颍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住所地,临颍县二环路土地局内。第三人:陈国平,男,汉族,住漯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付安、宋学甫与被告临颍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第三人陈国平土地登记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临颍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系临颍县国土资源局的内设机构,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付安、宋学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保宏审判员 于胜华审判员 兰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