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1民督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邓丕超申请刘小河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丕超,刘小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721民督18号申请人:邓丕超,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申请人:刘小河,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申请人邓丕超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邓丕超称,2016年3月17日,被申请人刘小河向其借款120000.00元,约定按月息2%支付利息,并出具了借据一份。经申请人邓丕超多次催讨,至2017年8月1日止,被申请人刘小河尚欠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39440.00元一直未偿还。要求被申请人刘小河给付申请人邓丕超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39440.00元,并承担申请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小河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邓丕超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39440.00元。申请费1163元,由被申请人刘小河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淑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高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