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2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孙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孙金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2543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223号。负责人:吴晓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靓,浙江元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于勤,原告单位员工。被告:孙金阳,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孙金阳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2元(已减半),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金银花人民陪审员  楼林明人民陪审员  何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