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13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胡某与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3485号原告:胡某,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某某,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寅翼,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胡某收到本院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吴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怡婷、沈世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