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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新将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50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新将,男,1996年2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诏安县,身份证号:。2016年12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新将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荣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新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5日,太原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太原市小店区许坦东街锦东花园C座2702室,当场从被告人张新将住所查扣伪劣中华、芙蓉王等品牌卷烟共107.6条。经山西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被查扣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山西省烟草专卖局鉴定,被查扣的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54420元。另查明,张新将系无证销售卷烟。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新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移送函、抓获经过、证人证言、伪劣烟草照片、太原市烟草专卖局检查笔录、山西省太原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无证经营情况说明、证据先行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移送财物清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鉴别检验报告、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新将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制品,非法经营数额5442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新将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新将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香烟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水莲人民陪审员  王宝平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段金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