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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4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1、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1,张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4875号原告陈某,男,1973年3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1,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张某2,女,1986年10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1、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1、张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张某1、张某2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并按月利率5‰支付自2017年5月25日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事实及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1日,被告张某1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6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此款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陈某催要,二被告未予偿还。张某1、张某2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据及结婚登记信息表,证明被告张某1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9月1日,被告张某1向原告陈某借款26000元,并于借款当日为原告陈某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陈某催要,被告张某1未予偿还。另查明,被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1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有被告张某1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被告张某1应承担清偿责任。因被告张某1、张某2系夫妻关系,此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陈某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又未约定逾期利率,现原告陈某要求被告张某1、张某2按月利率5‰支付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1、张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26000元,并按月利率5‰支付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元,由被告张某1、张某2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林立楠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郑雪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