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02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廊坊鑫华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鑫华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600号申请执行人廊坊鑫华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大城县旧镇。法定代表人李崇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慧芳,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雷挺,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家口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56号容辰庄园(东区)城市综合体商业楼1号楼22层04室。法定代表人段海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刚,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廊坊鑫华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的(2017)冀07民终1151号民事判决书和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2017)冀0702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廊坊鑫华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家口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234784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小军审判员  高廷禄审判员  郑万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晓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