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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刑更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建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220号罪犯刘建,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淮安市人,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吴刑初字第05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以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以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以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2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月28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苏中刑终字第001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刘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25日本院作出(2014)常刑执字第53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6月2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刘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3月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12月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9月获得监狱表扬,2017年3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该犯系累犯。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刘建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该犯系累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该犯系累犯,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刘建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1月22日止),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雨文审判员  江 军审判员  王 臻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