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徐金兰与虞城县金隆种植专业合作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兰,虞城县金隆种植专业合作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102号原告:徐金兰,女,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虞城县金隆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虞城县闻集乡班庄村。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金兰与被告虞城县金隆种植专业合作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徐金兰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金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金兰负担。审判员 萧方训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林嘉瑜?PAGE??PAGE*MERGEFORMAT?2?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