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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民终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终18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核心工业园区何家湖北街*号。法定代表人:潘际德,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文化街*号;办公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园林路819号。法定代表人:王燕成,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初6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 磊审判员 林志农审判员 邹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