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1民初13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海庆与阳东县东城镇润华洗衣厂、刘迎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庆,阳东县东城镇润华洗衣厂,刘迎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3584号原告:刘海庆,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联英,广东泽荣律师所事务所律师。被告:阳东县东城镇润华洗衣厂,住所地广东省阳东县十里工业区霍达中路以北(那味工业区)。被告:刘迎远,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阳东县,原告刘海庆与被告阳东县东城镇润华洗衣厂、刘迎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刘海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海庆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敏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余海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