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梦幻水族馆与被告聂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道里区梦幻水族馆,聂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4民初981号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梦幻水族馆(以下简称梦幻水族馆),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经营者高某,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陆丛珊,黑龙江晟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刘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梦幻水族馆与被告聂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才振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梦幻水族馆的经营者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丛珊,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聂某经传票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与原告系朋友关系。自2015年起,二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购买鱼食、鱼缸等物品,但二被告收货后并没有支付相应的价款。后经结算,二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30635元,且二被告对数额均无异议。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给付拖欠货款30635元,并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给付义务之日止,以30635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刘某辩称,对原告起诉的金额有异议。结算后,返回很多库存货物,价值一万多元。至今,只欠原告货款一万多元。另外,被告现在没有这么多钱,并不是不想偿还。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如下证据:1、微信截图6张,证明经双方确认二被告共欠货款30635元的事实,二被告对此金额均无异议,并向原告承诺同意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被告对此组证据中部分截图有异议,其中对原告的显示金额30635元的截图1有异议,原告只截图了沟通中的一部分对话,不能证明双方承认的金额为30635元,被告也有微信截图,证明协商的金额与原告的证据不符。2、账目表格明细,结合证据一的显示货款金额的微信截图共同证明双方实际发生交易的次数和金额,货款给付情况以及被告拖欠原告的货款金额为30635元。被告认为应该与其账目核对一下,才能确定金额。3、邮政代收代缴凭证二份,证明聂某的手机号是131XXXX****,刘某的手机号是186XXXX****,证明微信中的主体就是二被告本人。被告对此证据无异议。被告刘某为自己的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微信记录,证明被告给原告返还过库存货物,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的金额没有减掉这一部分的金额。但是返回的货物价格是由原告作出的,原、被告双方对于返还货物的价格没有达成一致。原告对此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原告所作的货物抵扣金额是按照原告出售被告的金额计算的,但是原告后来发现货物有使用、破损的情况,影响二次销售。后期原告和被告用微信联系,提出上述主张,被告刘某没有回复。原告向聂某提出上述主张,被告聂某将原告删除朋友圈。2、截图16张,证明被告已将部分货款返还给原告,返还的货款应按原告出售给被告的价款冲抵尚欠货款。原告对于被告提供的截图16张中,仅对图4、5(被告记账明细)有异议,其它均无异议。原告认为图4、5为被告自行记载,证据效力上属于当事人陈述,证据效力较低,该证据所记载的内容也与本案的待证事实无关。综合原、被告双方对证据的举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综合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截图14张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截图4、5有异议,本院不予以采信。综上认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的情况,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聂某、刘某系夫妻关系。自2015年,被告聂某、刘某在原告处陆续购买鱼食、鱼缸等物品。二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0635元未给付。2017年2月19日,被告刘某发给原告发送库存货物表格,其中包含被告购买原告货物的价格和被告回收库存货物的价格。2017年2月20日原告发给刘某返还货物金额表。2017年2月22日,原告将货物发回原告处,所发货物与2月19日库存表格内所记货物不一致。2017年2月27日,原告接收到被告库存货物后,按实际接收的货物再次发给刘某返还货物金额表,包含被告购买原告货物的价格和被告回收库存货物的价格。原告收到被告返还的货物后,将该批货物出售。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履行均无异议,亦对被告返还给原告的货物明细无异议。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返还给原告的货物总价值是按被告购买原告货物的价格计算还是按收回价格计算。本案中,2017年2月20日,原告发给刘某返还货物金额表,2月20日,原告发给刘某的返还货物金额表,2月22日,被告将库存货物发回原告,其中原告发给刘某的返还货物金额表中包含回收价格,并且原、被告的上述过程符合先协商价格再给付货物的交易习惯,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约和承认的合同构成要件,故依法依理均应认定被告知晓降价回收库存货物并同意原告的回收库存货物价格的事实。被告抗辩称,其不同意原告降价回收库存货物,但其提供的证据未能证实其抗辩理由,故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应按回收库存货物价格计算被告返回原告的货物价值。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对给付的货款数额存在争议,要求被告于存在争议的过程中给付货款于法无据,故本院对此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聂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梦幻水族馆货款22467元;二、驳回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梦幻水族馆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566元,减半收取283元,由被告聂某、刘某负担233元,原告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才振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