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6民初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格翠诉被告刘明亿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格翠,刘明亿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6民初第1097号原告刘格翠,女,汉族,1978年1月3日出生,农民,住宁远县禾亭镇刘家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宏耀,宁远县舜峰法律事务所。被告刘明亿,男,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农民,住宁远县禾亭镇刘家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运金,1952年7月2日出生,退休干部,男,汉族,住宁远县舜陵镇九嶷路9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格翠诉被告刘明亿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刘格翠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格翠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格翠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格翠负担。审 判 长 谭格章人民陪审员 欧利红人民陪审员 王英子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雷松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