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刑更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玉明合同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玉明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118号罪犯李玉明,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上堡36号。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2008)相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玉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07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0月20日本院作出(2011)常刑执字第51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不变;2015年2月10日本院作出(2015)常刑执字第07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7月2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李玉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6月获得监狱表扬,2017年3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李玉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玉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规定的减刑条件。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玉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继祥审判员 杨 成审判员 江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仇云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