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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5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何成福与石有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成福,石有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533号原告:何成福,男,1944年8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龙井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海,龙井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石有鹏,男,1987年8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龙井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金镇浩,系该公司经理。原告何成福与被告石有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何成福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成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成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成福负担。审判员  金银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郑海燕 百度搜索“”